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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气污染的机动车将不得生产和销售

1998-06-18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通知要求,所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所生产机动车的污染排放情况,并附每种车型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环保部门将组织检测单位对机动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机动车产品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抽检,并根据抽检情况和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结果,公布排气污染物达标的机动车名录。对未列入名录的超标机动车,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生产企业所在地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国家环保局要求销售机动车的单位,应依法销售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销售的机动车必须附有排气污染物达标证明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对所辖区域内销售新车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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